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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區黨校、行政學院黨政干部、教師掛職鍛煉

      發布時間:2016-05-25 15:31   點擊量:

      新黨校[2005]41號

      自治區黨?!⌒姓W院黨政干部、教師掛職鍛煉的暫行規定

          根據《自治區黨委黨校、自治區行政學院關于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和校(院)五年發展建設規劃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干部隊伍和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干部的執政能力和教師的教學科研水平,現就我校(院)干部、教師掛職(鍛煉)作如下規定:  
         一、掛職(鍛煉)基地及單位
         掛職(鍛煉)基地指學校確定的地(州)、縣(市)、廳(局)、企業或執行專項任務的地點。
         掛職(鍛煉)的單位為:
         (一)地(州)市所屬機關、縣(市)及鄉(鎮)、村;
         (二)廳(局)所屬機關及下屬單位;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及民營企業;
         (四)學校對口扶貧單位;
         (五)學校指派去執行專項工作任務的單位。
          二、掛職(鍛煉)的類型及人員基本條件和時間安排
         (一)領導干部掛職(鍛煉):以處(科)級領導干部及處級后備干部為主,時間為1年。
         (二)教師掛職(鍛煉):以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為主,時間為1年或按課題調研時間。
         (三)青年教師基層實踐(鍛煉):以中級職稱及新招大學畢業生為主,時間為半年。
         (四)教師到地(州)、縣(市)黨校講學鍛煉,以中青年教師為主,時間為1至2年。
         (五)干部、教師到學校對口扶貧單位掛職(鍛煉),以科級、中級以上職務(職稱)人員為主,時間為1至2年。
         (六)干部、教師由學校指派去執行專項工作任務,可按掛職(鍛煉)對待,時間以完成工作任務需要確定。
         三、掛職(鍛煉)原則與任務
         (一)領導干部掛職(鍛煉)主要是到確定的掛職單位,給予相應的職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掛職(鍛煉),要進一步深入實際,體驗民情,增長才干,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積累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提高管理能力和執政水平。
         (二)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教師掛職(鍛煉),主要是到確定的掛職單位任副職或做掛職單位領導的助理、顧問或參與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配合當地進行專項課題調研及政策法律咨詢等,發揮專業特長為掛職單位提供服務。通過掛職(鍛煉),進一步加強理論聯系實際,增進實際工作經驗,提高教學和科研組織能力。
         (三)青年教師基層實踐(鍛煉),主要是在掛職單位,以工作隊員或工作人員的身份,參與地方工作。通過社會實踐(鍛煉),豐富社會閱歷,在社會實踐中得到鍛煉。
         (四)教師到地(州)、縣(市)黨校講學鍛煉,主要是到地(州)、縣(市)黨校任教,參與地(州)、縣(市)黨校的教學科研活動,豐富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五)機關干部、教師到扶貧單位掛職(鍛煉),主要是到自治區確定我校的對口扶貧點掛職,擔任相應職務,參與地方工作,落實扶貧項目,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播先進文化及生產應用技術,體察民情,豐富社會實踐。
         (六)學校指派去執行專項工作任務,主要指借調到地(州)、縣(市)黨校、基層單位、社區幫助工作、參加社會綜合治理聯防等工作,通過完成專項工作任務,達到社會實踐和鍛煉的目的。
          四、掛職(鍛煉)的管理與其它事項
         (一)領導干部掛職(鍛煉)人員的確定:組織人事處根據干部的配備使用情況提出人選,報校委研究確定。
         (二)教師掛職(鍛煉)、年輕教師實習(鍛煉)人員的確定:組織人事處下達計劃,由所屬教研部提出人選,或者是本人寫出掛職、實習(鍛煉)申請,由所屬教研部同意,經組織人事處審核,報校委研究確定。
         (三)到地(州)、縣(市)黨校講學、到學校對口扶貧單位掛職或去執行專項工作任務人員的確定:組織人事處下達計劃到部門,再由部門根據計劃和條件提出人選,或個人提出申請,組織人事處審核,報校委確定。
         (四)凡屬掛職(鍛煉)人員,從下派之日起要接受所在單位的管理,遵守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聽從組織安排,盡職盡責,完成好所承擔的工作。同時還要接受學校組織人事處的監督和管理,遇有重大事項應及時同組織人事處取得聯系,不得無故離開工作崗位。掛職(鍛煉)結束后由所在單位寫出工作鑒定,個人還要寫出掛職(鍛煉)報告(參與調研的要寫調研報告),返校后一并交組織人事處。
         (五)凡屬上述類型掛職(鍛煉)人員,均不轉工資和行政關系,組織關系按規定辦理。掛職期間個人的工資、福利、津貼,仍由學校承擔,每人每年可報銷兩次學校至掛職單位往返交通費,生活補助費按相應標準執行。當年的年終考核,調資、晉級均不受影響。
         堅持掛職(鍛煉)制度,就是要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努力拓寬干部和教師參加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的途徑,在實際工作中,增長才干,豐富實踐經驗,在實踐中提高分析研究和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掛職鍛煉原則上要成為我校(院)干部、教師提拔任用和職稱評定的條件之一(原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除外)。我們將堅持這一制度,并使之更加規范、合理、有效。
        本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執行,由校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