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攻讀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及進修培訓等
發布時間:2016-05-25 15:30 點擊量: 次
新黨校[2002]34號
關于攻讀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及進修培訓等有關問題的規定
機關黨委、各處、室、部、中心:
為貫徹全國黨校工作會議精神,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特別是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師資水平,經校委10月28日會議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對我校教職工報考研究生、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及進修培訓等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 申請學習培訓的程序
第一條 根據學校財力每年由組織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培訓計劃,經校委會同意后執行。
第二條 凡報考研究生、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要求進修培訓的工作人員必須由本人向所在教研部、處室寫出申請,說明報考和進修培訓的原由及今后專業發展方向。
第三條 在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及部門工作的前提下。部門領導對報考者或要求進修培訓人員提出推薦意見,報請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送校組織人事。
第四條 由校組織人事處對報考或要求進修培訓人員的手續,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由組織人事人報請校委同意后,列入當年計劃并通知本人或所在部門。申請人才能正式報名、報考、參加培訓。
二、學習培訓期間的費周及待遇
第五條 如本人被錄取,入學考試的交通費(火享、輪船等公交車票費)由組織人事處證明,學校全額報銷,未被錄取者交通費用自理。
第六條 報考區外高等院校(含中央黨校)脫產研究生并獲得畢業證書者,學費由學校報銷60%,個人承擔40%,報考區內高等院校脫產研究生并獲得畢業證書者,學費由學校報銷40%,個人承擔60%,獲得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學費均由學校全額報銷,教材等其他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條 報考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參加的各類補習班的費用由本人自理。如被錄取,可憑院校錄取通知書。報銷往返一次的交通費。入校學習后,每人每學年還報銷往返一次的交通費,其他交通費自理。
第八條 列入學校進修培訓計劃,作訪問學者、專業進修、各類黨校、行政學院培訓人員的往返一次交通費、住宿費、培訓費、教材費均由學校承擔?;锸逞a助按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不含寒暑假)。
出國出境短期培訓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機關干部參加學術會議、短期學習班、培訓班由業務主管部門或本人所在部門推薦、分管校長同意、組織人事處備案即可參加,費用由所在部門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 脫產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含為考學參加補習人員)本人工資、節日福利不變、但不再享受崗位津貼、課時津貼、績效獎等待遇。本人的精神文明獎、綜合治理獎、科研獎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根據我校財務實行編制預算的要求,組織人事處每年都要制定培訓計劃,末列入培訓計劃的人員,無論是報考研究生、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各類進修培訓均不享受上述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未列入學校計劃,個人報考各類院校聯系進修培訓獲得學歷者,學校只承認其學歷,各項費用均由個人承擔,離崗學習停發本人工資和一切獎金福利。個人聯系后經學校同意只發工資 (工齡連續計算)、工會福利,其他費用自理。出國學習、訪學等只報國內發生的相關費用,其他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 列入學校計劃、被高等院校錄取或進修培訓(含出國出境)一年以上者,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保證畢業(進修培訓)后五年之內不得調出學校,否則本人學習期間的一切有關費用(學費、住宿費、交通費、工資、獎金福利等)均由個人退賠學校。
第十四條 經學校同意在區外脫產學習,住宿費由學校全額報銷,但住宿標準需由學校確定同意。個人租房不予報銷。區內住宿費按辦學單位要求和相關規定報銷。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人事廳規定的繼續教育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 在職學習(參加自學考試、函授教育等)的各項費用自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校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從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黨校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