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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問

      發布時間:2016-05-18 15:41   點擊量:

         1、什么是政府非稅收入?
          答: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2、政府非稅收入的范圍有哪些?
          答:政府非稅收入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資金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3、行政事業性收費定義是什么?
          答: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4、政府性基金定義是什么?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5、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如何界定?
          答: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海使用金,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6、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如何界定?
          答: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7、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如何界定?
          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8、彩票公益金定義是什么?
          答:彩票公益金是政府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9、罰沒收入定義是什么?
          答: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款、沒收款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款。
          10、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定義是什么?
          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11、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定義是什么?
          答: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主要指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集中所屬事業單位收入,這部分收入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12、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如何界定?
          答: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統一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13、為什么要進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
          答: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財政收入分配范疇。規范和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對于規范政府收入行為,治理經濟發展環境,健全財政運行機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實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需要。二是實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需要。三是實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是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需要。四是實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門堅持依法行政的需要。五是實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需要。
          14、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什么時候開始的?
          答:2002年3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實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新政發[2002]35號),決定從2002年起,在自治區范圍內實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規范化管理。
          15、自治區2002年提出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目標是什么?
          答:2002年提出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基本目標是:按照構建公共財政管理模式的要求,在進一步清理收費項目、改革票據管理、完善行政審批制度的基礎上,用二到三年的時間,有計劃、分步驟地在自治區范圍內建立起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確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實現政府財政資金的“國家所有、政府調控、財政管理”的目標。